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西安環保設備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span>
第一百二十五條 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span>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西安安全評價代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span>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西安環評公司海洋工程的大氣污染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